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AG捕鱼正确打开方式■□,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AG捕鱼正确打开方式、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容易发生事故,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AG捕鱼正确打开方式、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给予警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现予以公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